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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处理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 1998年4月7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从1997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经地税机关纳税检查出问题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省局闽地税政二[1998]3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原闽地税政二[1997]39号中有关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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