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205号 1998年4月20日)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切实做好本市存量房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京政发[1996]7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地税二[1996]407号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房屋土地管理局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紧密配合,相互合作,积极开展并推动土地增值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二、为保证代征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意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定《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应定期指导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代征工作,协助解决出现的业务问题,按期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已签定代征协议的代征双方均应认真按照协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代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