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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8]2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8]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京国税[1998]030号文件的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市法制办印发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和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标准》均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标准》中涉及的文书,在使用时应符合法制办印发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中规定的文书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和档案规范。
  三、税务行政处罚案卷即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卷皮的使用及归档按照办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市局对全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比时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第三条评查标准第(二)项规定的文书(形式)及填写项目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法作为参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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