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大政发[1998]26号 1998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责任,促进企业精神文明,根据《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属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均应按照本规定,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实现本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与所在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状或合同书,完成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本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制止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或工作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内部各有关部门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在企业采取改革或重大调整措施时,不能削弱计划生育机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把计划生育作为对职工进行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奖优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把计划生育教育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学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