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
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79号 1998年5月8日)
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现对有关涉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使用发票的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上海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性医疗机构、教育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纳入税务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
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经营公司的租金收入及经营性的路、桥公司的收费等涉税项目,必须纳入税务管理,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也应纳入税务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