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8]21号 1998年3月2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范围。
经市、县两级审批机关批准在昆明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实绩和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党政机关干部除外)为受奖对象。
奖励范围:外资实际到位,并建成投产,开始纳税的项目(房地产与宾馆酒店除外)。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在50万美元及其以上;非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在300万美元及其以上,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确认。奖励对象由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企业时提名,受奖单位及受奖人本人同意,以企业名义及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由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每100万美元奖2万元人民币。
2、非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每100万元美元奖1.5万人民币。
3、对引进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的,市政府给予重奖。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分别设立奖励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工作实绩和奖励标准拨给。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