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8]44号 1998年4月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外函[1998]15号文件附表中所列示的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每年的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说明及附表应于次年的4月20 日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三、省局鲁国税涉函[1995]54号文继续执行,鲁国税涉[1997]32号文第一条废止,其余条款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