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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职工股东大会;
  5、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七、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职工股东大会的10日前置备于本企业,供职工股东查阅。
  二十八、企业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2、按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3、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十九、设有职工集体股的企业,职工集体股分配的红利可用于转增集体股股本,也可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或按劳分红。具体用途由企业章程规定。
  三十、企业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经职工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十一、企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三十二、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十三、企业的合并、分立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职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三十四、企业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职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三十五、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按本意见规范运作,由原审批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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