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应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9人。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规模小和职工人数较少的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三、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职工股东大会、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企业的持股证、企业债券。
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和董事长职权的有关内容由企业章程规定。
二十四、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十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理聘任或解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十六、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至5人。监事会原则上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设执行董事的企业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