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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十六、企业送配股或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经职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应在送配股或增资扩股工作结束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十七、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组成职工股东大会。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实行一股一票制,由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及修改企业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八、普通决议适用于下列事项:
  1、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有关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职工奖惩办法;
  5、审议决定企业公益金使用方案。
  十九、特别决议适用于下列事项: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企业章程。
  二十、职工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职工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企业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企业股份20%以上的股东或20%以上的职工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二十一、职工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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