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1、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章程修改程序;
13、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按企业变更登记办理。 老企业改制可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登记; 其他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其注册资本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的,可冠用公司名称。
十二、企业股份是指参股各方在投入企业的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每股面值一元,不溢价发行。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可设置; 职工个人股、法人股; 原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设职工集体股。
1、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或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实际投入形成的股份。对企业原有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金,可以将其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部分,按照职工的贡献和工资水平等情况折成职工个人股投入企业。职工个人股归职工个人所有。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企业在册职工人人入股。职工之间持股数应该有所差别。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营层可以持大股,原则上经营层所持股份不超过本企业股份总数的50%,主要经营者所持股份不超过经营层所持股份总数的50%。
2、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股份,其产权为出资的法人所有。
3、职工集体股是指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经界定为企业职工共同拥有的资产所折成的股份。企业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职务、贡献及认股数额等情况,按照不超过职工认购数3倍的比例分配到职工名下。职工对分配部分享有分红权、表决权,但不得转让、赠与和继承; 职工退休、调离后由企业收回,可酌情分配给新加入企业的职工股东。
十四、企业以持股证作为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和分红依据。
十五、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如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企业可以将其所持股份收购,转让给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股东。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