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应当征得企业出资人或有关部门同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形式应因企制宜,多种多样。提倡和鼓励将企业净资产按规定折价后整体出售,由内部职工自愿购买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由社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购买企业产权,并按本意见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出售国有产权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上不设国家股,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不能一次买断的,剩余的国有资产暂作租赁处理。
七、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必须经有国家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确认。对企业历年形成的坏账、呆账、潜亏及待处理财产净损失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资产评估前冲减企业资本金。
八、实行出售产权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制订出售方案和签订出售合同。 出售方案包括:企业概况,购买方的基本情况,出售方式,职工(包括离退休和退养职工)安置及出售价款的处理意见,其它有关内容。 出售合同包括:企业概况,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和退养职工)安置办法,双方商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九、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应向审批机关提报下列文件:
1、企业申请及企业出资人或主管单位的意见;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章程(草案);
5、认股说明书;
6、出资人协议书和出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文件;
8、资产负债表;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净资产出售抵价的批准文件;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十、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和住所;
2、企业经营范围;
3、企业股本总额、每股金额、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
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职工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董事长的任期及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