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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青政发[1998]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


  为了推动我市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增强中小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青岛市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各类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村办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属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五、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管理。青岛市市属中小型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由青岛市体改委分别会同青岛市经委、财委、建委等部门审批; 各区、市属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分别由各区、市体改部门审批,报青岛市体改委备案。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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