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
(长府发[199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程序,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无籍房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为城市规划区1996年底以前竣工的各类无籍房屋。
二、清理整顿时间为1998年4月25日至1998年8月15日。
三、清理整顿无籍房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类无籍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规划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2、市建委根据规划验收意见,补收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补发开工许可证;
3、市规划局根据市建委补办手续,补办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4、市房地局产权处根据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办理产权手续。
四、凡属本次清理整顿的无籍房屋所有人,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土地、房屋产权产籍手续,逾期不办的,后果由无籍房屋所有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