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8]35号 1998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具有节能、节土、利废功效和轻质高强、隔音隔热性能,用于建筑墙体的材料。
第四条 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推广工作(以下简称墙改工作),在昆明市墙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工作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所属的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墙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和建筑节能的科研、生产及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四)发展和优化适合于本地区的建筑体系,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应用;推动非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技术改造;确定本地区墙改工作发展方向。
(五)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材料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 利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推广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墙改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做好建筑节能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