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建设内容的;
(八)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九)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 计、施工、监理,或者指定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十一)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并拨付工程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使用非统一规定票据的。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立项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征地批准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应实行监理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建设内容的;
(八)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九)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定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十一)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并拨付工程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使用非统一规定票据的。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投标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二)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