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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严格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一)、凡申请印制自拟样式普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月税负率在05%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2、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固定资产达50万元以上。
  3、 财务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帐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填开发票。
  4、 正常生产或经营半年以上,并能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和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经营不足半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
  5、发票使用量较大,每种面额发票月使用量达到50本以上(特殊行业不能直接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的除外)。
  (二)凡是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的,必须随同填报的“申请表”附上需印制的票样格式,其格式应与普通统一发票格式相一致。
  (三)每次申请印制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其半年用票量以内。
  (四)纳税人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和出口专用发票,必须填写《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五)凡使用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详见深国税发[1995]557号通知)。
  (六)发票管理部门必须每季度对纳税人使用普通专用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于纳税人没有按月申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或在使用、保管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封存其库存发票,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经发票科派人核实,已接受处罚和整改的,才予以解封其库存发票。经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停止其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一月。
  (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或劳务需使用的出口专用发票,必须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拟定的《深圳市***公司销售专用发票》(见附件三)和《深圳市***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收入专用发票》(见附件四)的格式为基础设计所需使用的发票样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刷。对企业自行设计的与标准格式不一致的发票样式,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格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的审批制度
  为确保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凡企业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的,一律须经分局发票科审核报市局发票处审批后才能印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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