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98号 1998年5月5日)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包括出口专用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偷税骗税,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供售制度
普通统一发票供售采取按月核定使用量,按次定量供应,并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统一发票,采取按次定量供售,并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售制度(深国税发[1998]128号通知)执行。每次限量供售普通发票十万位1本、万位3本、千位5本,百位、十位不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户除外)领购普通统一发票,根据其月缴纳税款的多少来核定其月使用量,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每次供售限量由分局确定。凡是领购超过月限量的,应由税务机关先核查清楚,属正常的,才予以供售发票;凡是零申报的,暂停供应发票。对于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月领购发票,由各分局核定其供票量,次月领购发票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三)凡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严格按其所核定的销售(营业)额限量供售发票。具体核定标准为:每月销售(营业)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限量供售十位发票20本;每月销售(营业)额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限量供售百位发票10本、十位发票20本;每月销售(营业)额20000元以上40000元(含40000元)以下限量供售千位发票1本、百位发票10本、十位发票20本。超过上述限量供票的,必须经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凡需供售万位发票的纳税人,其销售(营业)额必须在40000元以上并实行建帐申报纳税,其供票限量按前款小规模纳税人供售办法执行。
(四)、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其填开的销售(营业)额必须达到相应面额(例如百位、千位发票每份填开的销售(营业)额必须分别达到百元、千元以上)。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暂停供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