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公用电话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经营公用电话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8]6号 1998年4月11日)


  最近,市局沪地税一[1998]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公用电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市局沪地税四[1997]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其他个人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公用电话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及单位未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全额按沪税政四[1993]25号《关于对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条第(三)点从事饮食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带征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