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
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32号 1998年4月20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区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因此,不论何时划入中心城区(即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凡在中心城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