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书填写及用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填写格式:
1.证书由鉴定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用计算机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否则证书无效;
2.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
3.证书编码不得手写,须使用号码机,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4.出生日期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工种(专业)名称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名称填写,超出范围的工种(专业)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后,方可使用;
6.发证日期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证机关审验通过日期;
7.《技术等级证书》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等;
8.《技术等级证书》考核种类处填写:定级考核或升级考核;
9.《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理论成绩和操作技能成绩处分别填写:合格、良好、优秀,其中合格成绩为60-79分;良好成绩为80-89分;优秀成绩为90-100分;
10.《技术等级证书》评定技术等级处填写:初级、中级、高级。
(二)证书用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
2.在照片下角处须加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3.《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处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审验通过的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凡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照片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5.凡因出国需要更换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市劳动局、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京劳培发字(1992)109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5)430号)的规定办理。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基础建设,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工考委、行业技师考评委),均须按照新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结构,建立参加鉴定人员档案,并与市鉴定中心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