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予召开股东大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因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上年亏损;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利润5%至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五)提取优先股股息;
(六)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七)提取分红基金。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企业资本金。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积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基金,按照资本与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从分红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余额按股分红。职工集体股的红利可用于按劳分红,还可以用以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或者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
第六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违法而被撤销。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解散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清产和清偿各种债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