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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企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于召开股东大会20日以前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10%以上的职工股东请求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董事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对企业章程及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也采取一人一票方式,但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采取一股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二)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至9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人数由章程规定,其中职工股东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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