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资人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申请报告;
(三)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股东协议书;
(六)资产评估报告、产权确认报告和验资报告;
(七)股东的姓名、住所、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在连续三年不能足额派息的情况下,应允许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优先股指社会个人股和法人股,普通股指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企业章程应在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中对优先股的股息作出具体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不设优先股。
社会个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及联合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职工个人股:指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集体股:指原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由原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集体股的股权代表及其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在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仍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设国家股,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国有资产可采取下列方式向本企业职工出售。
(一)一次性付款出售,给予原定价款的20%的优惠。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两年付清的可优惠10%;付款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缴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