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青岛市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使我市在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时,能够迅速查明中毒原因,及时有效地抢救中毒病人,控制中毒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一)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二)食物中毒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食物中毒事件。
  二、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后,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做好以下应急处理工作:
  (一)发生严重食物中毒的单位:
  1、立即向市卫生局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抢救病人;
  3、保护中毒现场;
  4、保留剩余食物及其原料;
  5、保留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
  (二)接受中毒病人的医疗单位:
  1、立即向市卫生局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积极抢救病人;
  3、做好病历记录;
  4、保留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
  (三)卫生行政部门:
  1、区(市)卫生局接到严重食物中毒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卫生局及同级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中毒者进行救治并组织食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控制措施,封存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市卫生局接到严重食物中毒报告后,要做好记录,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通知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救治病人的准备;立即组织食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控制措施,封存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采集可疑中毒食品、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加工中毒食品的工具、容器等样品,必要时采取病人的血液。
  3、向公安部门通报中毒情况。
  (四)公安部门:
  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后,要立即安排警力,保障抢救中毒病人的救护车及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车的畅通和现场秩序的维护;对可疑刑事案件,派警力参与调查。
  (五)各级政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