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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湘法局发[1998]002号 1998年5月6日)


  为更好地实施行政处罚法,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013号文件规定,现将《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单位认真
  执行这一制度,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统计内容,准确、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分析研究行政执法状况,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以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分析行政执法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01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报告的项目:
  1.行政处罚情况的季度统计。
  2.半年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
  3.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处罚情况的季度统计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局和省统计局确定统计报表按年度统一印制下发,编报机关应按规定项目填报。
  1.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填报范围:本级行署、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统计。
  2.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填报范围: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统计。
  第四条 半年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报告,由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报告的主要内容:本辖区或本系统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可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文字2000~3000字。
  第五条 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省政府法制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及工作需要,临时部署,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填报。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告项目,由地、州、市政府法制办(局)、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按时向省政府法制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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