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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计算机类:便携机、微机、小型机等一切计算机设备。
  (二)打印机类: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所有打印输出设备。
  (三)网络产品类:网卡、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集线器等一切用于网络通讯的产品。
  (四)电源类:UPS、发电机、蓄电池等一切提供电能和改善供电条件的电子设备。
  (五)其他类:教学仪器(投影仪)、维护仪器、测试仪器、各种输入、输出设备(多媒体、语音手写设备、扫描仪、绘图仪)。
  第四条 报废、淘汰的条件
  (一)本办法涉及的报废、淘汰的设备必须属于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范围。
  (二)凡损坏的设备,无法或无需修复、不能继续使用的,均可提出申请报废。
  (三)凡设备能正常运转,但由于其功能、性能与技术指标落后,在税收业务工作中无使用价值的,可提出申请淘汰,并作变卖处理。
  (四)各单位应保留部分计算机设备作为本单位干部、职工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专用机器,凡经升级能够在教学和办公中发挥作用的设备均不予审批,报废和变价处理。
  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的报废、淘汰与变价处理
  (一)计算机设备的报废或淘汰,由各级信息中心写出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对计算机设备的报废、淘汰应做出具体实施方案,注明报废或淘汰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购入单价及价值总额,说明报废或淘汰的理由、报废设备变价的作价标准和收入总额,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三)设备的报废或淘汰,应依据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审批权限报批。各级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请表格(附后),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上一级信息中心对下一级单位的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各主管财务监察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变卖和处理。
  (四)经批准报废、淘汰和变卖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其变价残值的收入均留给本单位作为重置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计算机设备经批报废、淘汰后,变卖或处理结果提交县、市(区)或地(市)局的各级财务部门销帐,并送省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备案。
  (六)报废或淘汰的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7月15日到7月31日办理设备报废申请事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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