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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计算机及其附属
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信函[1998]5号 1998年5月1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随着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和系统应用软件不断推陈出新,目前我省国税系统现有许多设备已不能适应税收业务的需求,如不尽快制定有效的报废、淘汰制度,必然造成大量废旧设备闲置归仓,不仅增加了设备管理的麻烦,而且还因废旧设备残值逐年贬值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省局制定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应本着充分发挥现有计算机设备作用和对国有资产负责的原则,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废旧设备的报废、淘汰和变卖工作,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管理,在计算机设备更新换代过程中将计算机固定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附件: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


  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是税收电子化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属于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使用周期短的特殊资产。多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税收电子化方面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由于电子技术迅猛发展,许多设备已不能适应税收业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证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减少技术换代中的损失,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闽国税计[1995]0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类型、购置和更新、计价和核算、报废和损失、调拔和变卖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属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所有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都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它的报废、淘汰和处理受试行办法的监督与约束。
  第二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报废淘汰主管部门为各级机关计财部门;审批权限的界定,单价在1000元以下由县局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地市局审批,单价超过10000元的须报省局批准,各级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对待报废淘汰设备进行报废淘汰技术鉴定和残值估算。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从积极为国家资产盘活、发挥其更大效能的角度出发,进行设备的报废、淘汰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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