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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
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监[1998]22号 1998年5月21日)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闽委反腐办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有关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附件:

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闽委反腐办发[1998]1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人民团体、大学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直党工委、纪工委,省委反腐败各专项工作协调小组: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艰苦奋斗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中发[1997]13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的实施办法(下称闽委发[1997]14号),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最近中央纪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福建省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电话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7]77号),转发了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职领导干部公费住宅电话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办[1997]65号),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福建省企业单位无线移动电话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闽财控[1997]2号)等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在五月底前,对文件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违反规定配备的要抓紧进行处理,对话费限额标准过高的要予以纠正,对确需突破省里规定标准的要报省财政厅、省控办批准。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公款配备通讯工具和话费管理的规定。通话费对个人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理”的制度,不能搞“实报实销”。既要抓好企业内部的清理,又要清理党政机关、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占用企业购置的通讯工具和在企业报支有关费用的问题。全省清理、处理通讯工具工作必须在6月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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