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验收报告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复查。市级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需县(区)配套和单位自筹资金的,其配套、自筹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即下划或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批文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最后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农口主管部门、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否则预留的10%资金由财政局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立项的计划实施。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改变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确实要调整的,按原立项程序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支农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年初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分管市长。年末,对支农专项项目核减的资金和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作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长批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管理失控、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立项单位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