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政[1998]42号 1998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效益情况,资金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以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和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三)以效益定项目,坚持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
(四)保证重点,集中投入。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对立项的项目要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区)属及以下单位要求立项的,须向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初步考察论证,签署意见后由县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属单位要求立项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初总体安排方案商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与农口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批复文件。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对投资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一般项目确定责任单位。
第八条 立项批文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资金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并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督促立项单位及时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需由县以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规模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同级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同级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由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