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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为举办八运会新建的运动场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为举办八运会新建的
运动场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处理意见
(沪地税一[1998]40号 1998年3月20日)


  根据市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府公文处理单(批文批字pJ97007221)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对本市为举办八运会新建的运动场馆(具体名单附后)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处理意见如下:
  一、名单中列举的项目均应按规定向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分局办理项目纳税登记和申报。
  二、太平洋冰宫属市体委与外方合资项目,可依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临沂体育中心、源深体育中心、六里棒垒球中心、川沙体育场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投资的,建设地点属浦东开发区里的项目,可依据规定给予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挂”照顾。
  四、上海八万人体育场已经市局批准缓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现仍维持原处理意见。
  五、名单中的其余项目,若属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范围的“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则按零税率办理;若不能归入零税率税目范围的体育运动场馆中的体育设施(指比赛场地、运动员训练、休息、更衣场地),则给予暂缓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
  六、对名单中非体育设施内容(除上述第二、三、四款外)如商场、办公楼、饭店、商品房项目等均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闸北体育中心项目已预缴的30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再办理退库手续。
  特此批复。

  附:

征税机关征管项目名单


  黄浦区税务局:
  黄浦体育馆扩建工程、太平洋冰宫
  南市区税务局:
  沪南体育中心(一期,16841万元)
  卢湾区税务局:
  卢湾区体育馆新馆
  徐汇区税务局:
  徐汇体育活动中心
  长宁区税务局:
  长宁体育馆(22000万元)
  静安区税务局:
  静安区工人体育场改造项目、静安体育中心游泳馆、静安体育中心体育教学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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