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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税收电子化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3、对省局推广的征管软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及解决方案,每项记5分。
  4、提倡有条 件的市市地积极探索与工商,国税、国库、财政、银行连网或实现电子申报,每实现一项加5分。
  (二)按要求能正确及时地发送、传输文件和数据,如出现明显差错或延误和, 每次扣1分。
  (三)局机关公文处理软件实现正常运行,凡在收文、发文、文件传输等方面 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加20分。
  第十三条 各地应重视计算机培训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记分标准为:
  (一)制定落实全年计算机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并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专业培训班,得5分。
  (二)业务人员的全年计算机基础知识轮训面应达到100%,每缺少1%, 扣1分。
  (三)各市、地局领导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上网办理公文的,视熟练程度,记 10一20分。
  (四)大力提倡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凡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 的,每篇记5一10分。

第四章 目标管理评价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实行年终考核制。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终了,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得分确定档次。但未完成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年度目标的,不论得分高低,均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达到目标管理要求且年度总积分较高的市地,可评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市地,可推荐一名“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先进工作者”。
  评选出的“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 子化先进工作者”,省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采取各市地自评和省局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为了确保统计及时、准确,请各市地务必于每半年终了10日内,按照本办法逐项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省局。省局对市地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地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整个工作按“不合格”处理,取消评选先进单位及个人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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