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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税收电子化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市地基础建设考核记分标准为:
  (二)设立税收电子化专门机构或专门从事税收电子化工作3人以上的,记1 0分;从事税收电子化工作不足3人的,不得分;没有专人负责税收电子化工作的,扣10分。
  (三)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记分方法:
  1、税收电子化工作职责范围明确的,记5分;未明确职责范围的,不得分。
  二、建立局机关网络管理中心并制定了完善的机房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 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台帐的、记10分;建立其中一项以上制度的,酌情记分;未建立以上制度的,不得分。
  3、批量购买计算机设备按照省局下发的选型标准及税务行业价格,并向省局 备案的,记10分;不执行统一选型标准及行业价格,造成损失的,扣10分。
  4、年度终了10日内,及时上报税收电子化工作总结,记10分。迟报1日 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各市地网络建设记分标准为:
  (一)按时建立起省、市、县三级计算机广域网络并能正常运行的,记20分; 建立起省、市、县、乡(包括县、市、区所属全部征收单位)四级网络的,加记20分,其中在一个以上县、市、区建立四级网络的,酌情加分。
  (二)按时完成市地级机关局域网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记10分,区县级机关 局域网建设加分=(已建成机关局域网区县数÷所属区县总数)×50。
  (三)广域网二期工程要求各市地于特定时间前做好准备的,除不可抗力原因,每拖延1天扣1分。
  (四)各市地局机关办公楼综合布线方案通过省局审批的,布线符合三类标准 的记5分,达到二类标准的记10分,达到一类标准的记15分;新建办公楼时不采用综合布线,或布线方案未经审批而施工造成损失的,扣10分。
  (五)省局配备的路由器、服务器设备闲置或出现人为损坏的,每台次扣1分。
  第十二条 各市地应大力加强计算机应用,提高网络利用率。软件应用记分标准为:
  (一)各市、地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广全省统一开发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含 征管软件),记分标准为:
   1、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计会统、稽查、发票管理等主要软件模块应按期 投入实际运行,不能按期运行的,每模块扣5分。
  2、会统报表的生成、汇总、上报应通过广域网由会统软件自动完成,使用手 工方式填报的,每月扣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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