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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中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中
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8]53号 1998年4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中有关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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