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中
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8]53号 1998年4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中有关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
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
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