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部门(岗位)职责
1、负责稽查工作总结、计划、信息、大要案例、报表及有关文件的起草、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办理和管理及日常的行政事务;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稽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2、负责办理人民来信、稽查选案、案件移送以及对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或协调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交叉稽查工作;
4、负责组织稽查业务培训及稽查软件的推广应用;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查部门(岗位)职责
1、负责对大要案件、重点纳税户、领导批办案件的检查、协查及复查工作;
2、负责查处案件的执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稽查指导、管理工作
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及有关制度、办法;
2、根据上一级稽查局工作规定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稽查结果分析、统计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软盘)、案例、大要案及各类稽查信息等。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基层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定期(每季)向上一级稽查局汇报工作,及时汇报重大问题;
4、对稽查业务人员进行稽查业务专题培训和内部综合业务培训;
5、根据省局制定的综合考核办法和稽查考核内容,制定相应措施。由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和牵头集中考核。
四、案件管理工作
1、案源登记。所有经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包括征收分局上报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案件)都必须由管理部门立案登记,凡需立案的案件,须经稽查局长批准,下达检查计划。
2、案件检查。立案案件的检查由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检查必须2人以上,向被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做好稽查工作底稿,收集旁证。检查结束后上报《稽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组织审理;对按规定不需立案的,可由检查部门直接提出税务稽查结论,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执行。
3、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对查补税款县级20万元、省辖市级50万元以下的立案案件由稽查局组织审理;对查补税款县级20万元、省辖市级50万元以上或案件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审理;对重大案件的审理要向上级审理委员会汇报。案件审理必须在10日内完成,并按规定要求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