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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3号 1998年4月15日)


  经省政府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谓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人每月定额扣除标准在原150元基础上提高到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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