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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一)项”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苏地税发[1998]46号 1998年5月18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在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对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托运输企业的征税问题
  除另有规定外,对未提供运输劳务的托运企业,若将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的,则对托运企业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托运企业应依全额按“服务业--其他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
  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三、关于有关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
  (一)代办电信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基本造价是如何核算的,均应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缴纳营业税。
  四、 关于金融保险业有关征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邮电费等收入,若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科目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仍应将这部分收入并入营业额一并征收;
  (三)金融单位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具体计算时,可以以一个企业的有价证券同类各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正负相抵后的余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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