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1998]第086号 1995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湖北省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依照合法程序成立的法人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与其资质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省直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资质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应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的业绩,所管理的小区或大厦,至少有一个获得省以上的表彰。
(二)资质二级: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行政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人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3.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的经历,并具有管理过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