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灭蟑标准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治除“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拆房前,必须进行除“四害”消杀。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消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木。对水核盆景、盆花和其他积水,要以定期换水或投放杀虫剂等办法,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日产日清,存放、运输应密闭,垃圾库(箱、中转站、处理场、高层建筑垃圾通道等)要定期喷洒药物。
(三)管好人、畜、禽粪,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料。
(四)设防鼠板、墙、网,填堵鼠洞。填缝补隙,清理环境,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第八条 易孳生或易招引“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消灭设施,有健全的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除“四害”所需经费坚持“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公共孳生地和个别贫困户的消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单位的消杀费用各自承担。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消杀服务站代行消杀,并支付所需费用。药物和消灭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除“四害”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危禁剧毒性药品。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卫生监督制度。市、县(市)、区设除“四害”监督员,街道办事处(乡、镇)、部门设除“四害”检查员、监督员由市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件,检查员分别由市、县(市)、区爱卫会任命发证。单位要有专兼职除“四害”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