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8]13号 1998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工作,各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除“四害”活动,并按国家规定,控制“四害”各项指标:
(一)灭鼠标准
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室内布鼠笼200个,室外布鼠夹200个,一夜后室内鼠密度不超过1%,室外鼠密度不超过2%;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蝇标准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三)灭蚊标准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