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政府令第43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森林市场,规范林木转让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有偿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林木转让不包括林地和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有偿转让(包括作价抵债、折价入股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木有偿转让的管理工作。县(含顺城区,下同)人民政府林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林木有偿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林木有偿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国有和农村集体林木转让收入应实行银行专户存储,其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不得少于30%。农村集体林木转让收入使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国有林木转让收入使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转让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 下列林木可以转让:
  (一)集体、个人所有及合作共有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二)国有经济林、薪炭林及零星小块、不便经营管理的用材林;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转让的林木。
  第八条 下列林木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