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它增值部分;
(三)依法加收的滞纳金;
(四)企业破产注销时在财产清理中留足的离退休人员平均寿命期内基本养老金;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三)不定期给离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四)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
第三十八条 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调剂基金,调剂基金按省规定的统筹范围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5%。提取。
第三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免征税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3元提取。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文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不得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接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本级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其年度核算、决算,由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在审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拒不缴纳或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