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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8]0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1997]7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公布取消第二批市定涉及企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征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对上述已决定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由市治理“三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清理和收回已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许可证》;市收费局负责清理账户、冻结资金、收回票据,帐面结余资金统一收缴,上交财政。如有违反,一律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有关问题的决定》(青发[1997]2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第二批公布取消的16项收费、基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1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费   市政府第56号令
  2   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    青价费[1995]89号
  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   青政发[1994]192号
  4   户外广告管理费       市政府第36号令、青价费[1996]68号
  5   私营企业管理费
  6   网改费           青政发[1987]295号
  7   预收浮动电费差价费     青政发[1989]3号、青政发[1993]88号
  8   妇女儿童保健费(指按上年度 市政府第35号令
      企业工资总额的0.15%的比例
      提取的妇女儿童保健费) 
  9   海外企业发展        基金青政发[1994]185号、青外经贸财字
				   [1995]18号
  10   电力负荷附加费       青三电字[1993]第10号
  11   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费(指原 青政发[1994]218号
	  实行强制保险的客运车船主责
	  任保险费改为自愿投保)       
  12   农村外商独资企业综合基金  青政发[1996]19号
  13   暂住人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 市政府第44号令
	  增容费
  14   城镇增容配套费(指对“农转 青政发[1996]119号
	  非”人员收取的城镇增容配套费)
  15   散装水泥扶散费(指市政府  鲁政发[1991]147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第64号令)改按省政府
  16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指青 鲁政发[1988]153号文件执行
	  经节[1995]70号文件)改按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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