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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税收优惠问题
  1、企业因改制造成的原出资人变化、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化或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变化,而使企业不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改制后的企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应给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因其合并、兼并、分立前后的经营活动是一种延续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分立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但破产企业经清算拍卖后重新生产经营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3、合并、兼并、分立后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合并、兼并、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亏损弥补问题
  1、分立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股权重组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企业拍卖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整体拍卖所取得收入,凡归国家所有,不征收营业税;凡企业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的,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2、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清算所得。
  3、企业破产期间营业税、所得税问题。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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