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
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112号 1998年5月2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改制企业的地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改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中的若干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欠税处理问题
企业进行改制前,应进行税收结算,将所欠税款及时上缴。因特殊情况暂无力上缴的,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方式改制的,凡原企业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应继续承担所欠税款;凡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承担所欠税款,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应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2、企业采取分立形式改制的,分立后的企业应按改制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分别承担所欠税款,并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属于企业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所欠税款仍应由其承担。
4、企业依法破产,应严格按规定的清算还债程序缴纳所欠税款。
三、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实行股制改造而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增提的折旧和增加的摊销额等,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2、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可按重估增加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并以此为依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
3、企业因资产转让所取得的转让收益,应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