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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8]第308号 1998年4月8日)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成立管委会有利于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产权人、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形成和规范。因此,组建管委会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第33号令)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的规定,结合1997年开展组建管委会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1998年我市居住小区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现就全面开展组建管委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要在全市全面开展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建立100个小区(大厦)管委会,初步形成以管委会为主体,以管委会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
  各区县要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居住小区管理工作重点,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市小区办。
  二、管委会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物业管理区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提出划分意见,由区县小区办批准、登记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包括:区域四至、房屋建筑总面积、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明细、产权人明细等。
  三、各区县小区办应当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的要求,指导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建管委会。管委会筹备组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管委会成立后,可以聘请上述部门成员为管委会顾问。
  第一届管委会可以依照京地物字(1997)第48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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