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
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063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现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5月4日
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
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