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
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8号 1998年5月1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华 25′  (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华 25′  (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 (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 (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  (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  (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