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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长府发[199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活动中的欺骗行为,整顿乱收费现象,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再就业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务会第23次会议批准)、《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劳就字[1996]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具体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内容
  (一)是否具有《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地址、范围和条件,法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资格情况。
  (三)收费情况。
  (四)信息发布情况。
  (五)执行劳动、人事、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情况。
  三、整改要求
  (一)对未经劳动、人事、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证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
  (二)证照不全的要限期整改,进行登记核查,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整改期后,证照仍不全的,停业处理。
  (三)对没有具备职业介绍经纪人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组织其经纪人限期参加劳动、人事和工商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经纪人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开业,未取得职业介绍经纪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四)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要进行规范管理:职业介绍机构名称要规范,要在营业场地明显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要公开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对于违反规定多处设址的要归为许可证规定之处,不许滥设办公地址或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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